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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及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奖励,支持外资投向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对符合条件新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6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世界500强在沈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缴注册外资5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200万元人民币;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600万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吸引外资总部企业落户。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当年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800万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鼓励外资设立研发中心。加大外商投资在沈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开展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有效发挥外资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新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开办补助:新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开办补助。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新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境外上市。加强对我市优质企业境外上市政策辅导,给予境外上市政策支持。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人民币: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完成上市再融资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含)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融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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