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关于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级压减相关问题
2023年05月26日

29、关于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级压减相关问题

问题描述:您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地方国有企业应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若根据现实业务发展需要,导致国有企业设立下属五级甚至更多级子公司,该类公司确有稳定开展的业务。在不进行股权调整、合并分立、注销等前提下,当前监管是否允许通过管理权上移,如将五级子公司交由二级或三级公司管理,或托管、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压缩管理层级的目的。

回复意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根据您的问题,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本集团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相关决策事项不能层层授权下放。(2022-07-27)


信息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