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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资产出租操作规则
2026年0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资产出租行为,保障资产出租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出租是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沈交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公开出租资产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设施和广告位等

第三条 参与资产出租活动的承租方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资产出租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请

第五条 出租方应具有出租资产的主体资格,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 出租方提出出租申请,应向沈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出租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出租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出租方相关决策文件;

(四)出租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出租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出租方还须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六)出租标的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出租的有效文件或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出租资产权属关系复杂、存在妨碍出租活动情形的,交所可以要求出租方就相关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沈交所依据出租方的申请,将资产出租信息在沈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

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遴选方式确定承租方。

出租方可以根据出租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出租条件及承租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条 出租方所出租资产已对外租赁且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 出租方在提出出租申请时可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 沈交所对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

第三章 披露出租信息

第十 沈交所依据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沈交所网站披露日为起始日,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 出租信息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出租资产的所在地、用途、权属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三)出租形式、承租条件、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交易保证金及处置方式、出租期限、承租方选定方式等。

第十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租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由沈交所在网站上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十六 出租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可以到沈交所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十七 在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出租方可以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并且出租方未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动自行终结,沈交所将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十八 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通过沈交所指定系统进行注册。

十九 意向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在沈交所指定系统中完成承租意向登记,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沈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承租方逾期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公告明确表示接受联合承租的,多个意向承租方可组成联合承租体,向沈交所提交承租申请,参与承租。多个意向承租方组成联合体联合承租的,应当签订联合承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中对资产出租有特殊要求的,意向承租方还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沈交所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二条 沈交所对意向承租方所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出租方与沈交所对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核意见不一致的,由出租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承租方是否符合承租资格条件。出租方5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沈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不得以未经信息披露公告发布的承租资格条件及其他条件,作为是否确认意向承租方承租资格的依据。

  

第五章 组织签约

二十四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租赁双方按照出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租赁价格,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

二十五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沈交所按照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沈交所《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的,按照沈交所《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方式的,按照沈交所《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沈交所《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其他遴选方式的,由沈交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沈交所应当根据竞价结果组织租赁双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租赁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

第二十七条 沈交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租赁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进行核校。


第六章 出具交易凭证

二十八 租赁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按照约定转为租金或押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沈交所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二十九 租赁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向沈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沈交所对资产出租材料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租赁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三十 出具交易凭证后,将租赁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出租标的名称、出租标的估值、出租底价、租金金额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其他

三十一 资产出租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终结和中止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 资产出租项目涉及争议调解的,当事方可以向沈交所申请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资产出租过程中,禁止交易各方出现下列行为:

(一)扰乱出租活动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出租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碍公平原则的;

(四)出租方超越权限擅自出租资产的;

(五)出租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对承租方承租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承租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租方、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遴选过程中,扰乱遴选活动正常秩序,影响遴选活动公正性的;

(七)租赁双方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交所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 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租赁双方自行承担相关交易风险。

  

附则

三十五 租赁各方应当对披露信息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租赁相关方应当对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获悉的租赁各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资产出租项目涉及交易保证金操作的,应当根据《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对资产出租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非国有企业及自然人所拥有的资产出租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621日起执行,原《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资产出租操作规则》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