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资产转让中意向受让方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与沈交所签订《资产意向受让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资产意向受让委托书》可在沈交所网站下载。
第三条 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到沈交所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沈交所提出资产受让申请,并向沈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
1、意向受让委托书;
2、意向受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
1、意向受让委托书;
2、意向受让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允许两家及两家以上机构或自然人联合受让的需在提供上述相应要件基础上,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四)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机构或境外自然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地使领馆或律师对其身份证明的认证公证文书,所提交的外文资料应当附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沈交所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七条 沈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纸质文档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第九条 多个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应载明各成员的受让比例。
第十条 确定联合受让代表,授权其代表联合受让体办理受让事宜。
第十一条 在正式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向沈交所提交完整意向受让材料, 经审查合格,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遵守《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