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沈交所”)进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受理信息披露的申请行为,根据《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转让方应当与沈交所签订《资产转让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资产转让委托书》范本可在沈交所网站下载。
第三条 转让登记时,转让方应向沈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类
1、转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二)审批及决策类
3、披露项目申请及审批文件;
4、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5、估值文件;
(三)中介机构类
6、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文件);
(四)、其他资料
7、《资产转让委托书》;
8、资产转让明细表或审批表、转让公告、权属文件复印件(如需);
9、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提供有关合同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思表示;
10、交易资产涉及优先权的,应当提供证明文件;
11、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的信息披露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除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六条 沈交所负责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的纸质文档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产转让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第七条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沈交所依据《资产转让委托书》等材料的内容予以发布;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沈交所将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资产转让方案,在《资产转让委托书》中披露资产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等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 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三)转让标的估值情况;
(四)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五)竞价方式;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资产转让委托书》中明确需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资产转让委托书》中明确,在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资产转让的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选择拍卖方式的,应当事前选定拍卖机构,同时发布拍卖公告。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资产转让委托书》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处置方式等相关事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原则上不低于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也可根据转让方要求,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沈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