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沈阳地铁3号线广告项目经营合作方征集
(二)信息披露公告期:1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日期2026年5月29日--6月11日
(三)合作期:1年
(四)项目基本情况:
利用沈阳地铁的资源和品牌优势,为拓展自营业务渠道,高效盘活沈阳地铁3号线广告资源,挖掘经营价值,对3号线车站范围内的平面媒体、列车媒体、智能显示屏(LED大屏)、语音播报媒体、出入口导向标识媒体等指定广告媒体资源征集独家销售代理商。
(五)付款方式:
1.各期广告发布前,合作方应依据沈阳地铁3号线广告媒体合作结算价格标准,向地铁方足额支付当期全部广告费用。
2.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作方向地铁方一次性足额缴纳经营储备金,经营储备金金额为全年销售业绩指标总额的10%。
(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六)合作要求:
合作方将作为本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商,负责以下事项:
1.合作方享有沈阳地铁3号线广告资源独家销售代理权,自主开发市场、拓展客户、独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2.合作方须完成销售业绩指标:半年度广告实际结算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全年度广告实际结算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3.合作方须按照全年销售业绩指标总额的10%缴纳经营储备金,该经营储备金作为合作方履约担保资金,专项用于补足合作方业绩考核差额、承担违约责任等。
4.按项目要求,每半年度开展一次业绩考核。若合作方上半年度销售业绩指标未完成,合作方须于2026年12月25日前无条件一次性补齐上半年全部业绩差额;若合作方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完成,以合作方已缴纳的经营储备金抵扣全部业绩缺口,经营储备金不足以覆盖年度业绩差额的,按经营储备金全额抵扣处理。
5.合作方全部广告订单,均依据沈阳地铁3号线广告媒体合作结算价格标准及项目管理要求,与地铁方据实结算。
6.合作方独立开展广告销售业务,全权负责承接广告的设计、画面制作、广告上下刊、画面更换等全部落地工作,自行承担所有人工、物料、施工、运输等全部费用,并承担前述事项对应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合规责任、客户纠纷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等。
7.合作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8.合作方不得超出授权资源范围开展广告销售、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广告,严禁转借、转包本代理权限。
9.合作方须深耕本地市场、整合内外部客户资源,全力提高广告整体上刊率。
10.地铁方保留沈阳地铁3号线广告媒体资源自主经营的权利,合作方对此无异议,合作方不得干涉地铁方自主开发广告客户、自行洽谈签约、自行销售及发布广告等经营行为。
(七)合作方资格条件:
1.意向合作方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有能力运营本次挂牌项目的企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非独立法人企业或社会团体参与(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意向合作方须具备一定规模,合作方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意向合作方在最近三年内(2023-2025年度)具有经营地铁广告、公交广告、户外大屏、客户合作等广告媒体其中之一的经验(需提供意向合作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广告媒体经营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意向合作方在最近三年内(2023-2025年度)任一年具有500万元以上的广告媒体经营业绩(需提供意向合作方与广告业主或代理商签订的广告媒体经营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意向合作方及其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如:母子公司等)近三年与沈阳地铁集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不得参加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八)征集方式及遴选方案:
(1)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不变更征集条件重新征集;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项目以协议方式成交,意向合作方接受征集条件及要求与征集方签署合作协议;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用竞价的方式(按半年度广告实际结算金额指标竞价)进行遴选。征集方须先对提交报名材料的意向合作方进行资格确认,并将通过资格确认的人员名单书面反馈沈交所,由沈交所组织集中竞价确定最终合作方。
(九)项目保证金:保证金金额1万元,意向合作方须在公告期满日16点前交纳至沈交所指定账户。未成为合作方的,保证金3个工作日原路退回;成为合作方的,保证金转为沈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
(十)报名材料:
意向合作方需向沈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1.意向合作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意向合作委托书(一式两份);
5.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十一)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地点:
截止时间:公告期满日16点前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8号产权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4-2256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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